答案1: 1、空置房概念: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所谓“空置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界定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的签署日期为准。 2、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适用的时间:依照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也就是说:1999年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年底以前,购买了空置商品住房并且交纳了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全额退还契税优惠。而在2003年1月1日后再购买此种商品住房的则不享有这种优惠。如:甲在2001年购买了建成于1997年的空置房就享有这种优惠,而乙在2003年购买的同样建成于1997年的空置房就不享有这种优惠。 3、办理退税的期限: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综上,王先生购买的建于1999年的商品房不属于享有免税优惠的空置房范畴,自然也无法享受购买空置房减免税费的政策。同时,笔者提醒广大可享受此项契税优惠政策的读者朋友务必及时办理相关减免税申报手续,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回答时间:2008-04-01 18:19:17
|